《商標法》第壹條規定:“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商標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是保護商標專用權,這也是商標法的核心內容。這種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經依法核準註冊,由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也就是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權,可以獨占使用,也可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這種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正是通過壹系列的法律規範來實施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排除和懲罰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經1982年8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議通過;根據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商標法》分總則,商標註冊的申請,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商標使用的管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附則73條,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予以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本法施行前已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