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涉及註冊商標的協助執行手續
壹、簡要說明
人民法院需要對商標采取保全、強制過戶或其他需要商標局協助執行的事項時,應向商標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辦理方式
1、法院執行人員攜帶有關書件直接到商標局辦理
2、人民法院將有關書件郵寄至商標局
三、法律書件的準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請求商標局對商標采取保全、強制過戶或其他需要商標局協助執行事項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1)協助執行通知書
(2)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等
(3)法院辦案人員的介紹信。
(4)辦案人員的證件。
2、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
(2)協助執行通知書應載明被執行人的名稱、商標的名稱、註冊號/申請號、協助執行的期限以及協助執行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商標、變更商標註冊事項、註銷註冊商標和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辦理許可合同備案等。
(四)註意事項
1、被執行人名義應與我局檔案記錄的註冊人名稱壹致,不壹致的應在《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其它法律文書上予以說明;
2、商標應為有效的註冊商標或商標申請;
3、沒有法院已經在先對涉案商標作出了拍賣、變賣等處置,或因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通知我局涉案商標已列入破產財產;
4、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查封的商標可以請求輪候查封登記,對已經設定質權的商標可以請我局協助查封;
5、如果需要對商標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商標的財產保全。
6、協助執行手續齊備,商標局簽收《送達回證》。
五、特別聲明
(壹)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於2010年3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