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駁回商標的絕對理由,是指商標局因商標申請違反《商標法》中禁止註冊的規定或者商標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顯著條件而作出的駁回;
1.《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標誌、名稱、軍事標誌、國際組織標誌、紅十字、紅新月等標誌具有民族歧視性、欺騙性,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有縣級以上地方和國外為公眾所熟知的地方。
2.如《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只有商品的圖形,只有商品的模型;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缺乏識別意義;但是,如果壹個商標獲得了顯著的特征並易於公眾識別,則該商標可以註冊。(註:商標審查員看不懂這裏用的是什麽,容易被公眾識別,根本看不懂。只有通過駁回復審的申請,提交全部使用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才會根據事實做出公正的決定。)
3.如《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僅由商品的性質所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要的商品形狀或者使該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4.《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復制、模仿、翻譯他人已在中國申請註冊或者未在中國申請註冊和保護的馳名商標,容易誤導他人,難以識別。
5.《巴黎公約》也作出了禁止:在請求保護國具有侵犯第三方既得權利性質的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是指完全由在商業上表示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或者生產日期的符號和標記,以及請求保護國的現代語言或者合法商業慣例中常用的符號和標記組成的商標;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欺騙公眾的商標。(註:這壹點應該正確理解為其商標本身被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與公共秩序有關,而不是說壹個商標僅僅因為不符合商標立法的某壹條款就被認為違反公共秩序。此外,公約還規定,對於上述禁止性規定,必須考慮到所有實際情況,特別是商標使用期限的長短。
商標駁回的相關原因:
1,同壹類別同壹商標;
2.同壹類別中的近似商標;
3.同壹類別的商標部分相同,部分近似;
4.不同類別保護同壹種商品;
5.不同的類別保護相似的商品;
6、相同商標或近似商標,申請日較晚;
如果駁回商標的理由是相對的,我們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