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分類又是作為申請商標註冊辦理手續及繳納費用的基本單位。第十四類主要包括貴重金屬,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制品,並通常包括珠寶、首飾和鐘表。
本類尤其包括:
——首飾(即仿真首飾、貴重金屬制首飾和寶石);
——襯衫袖口的鏈扣,領帶飾針。
本類尤其不包括:
——按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的貴重金屬制品,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第二類),牙科用金汞合金(第五類),刀、叉和勺餐具(第八類),電觸點(第九類),金筆尖(第十六類),茶壺(第二十壹類),金銀線制刺繡品(第二十六類),雪茄煙盒(第三十四類);
——非貴重金屬制藝術品(按其原料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