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假冒行為的法律特征,有利於正確認定假冒行為。現實生活中,模仿是創新的基礎,人類社會的發展離不開對前人的模仿。如果絕對禁止模仿,將不利於社會創新和進步。但是,模仿和假冒是不同的。如果模仿過度形成假冒,會侵犯他人的權利和勞動,更重要的是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模仿必須在適當的範圍內。如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廈華訴長虹商標侵權案後作出判決:廈華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被駁回,長虹公司使用的標識與“CHDTV”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屬於正常使用。同時,判決中認定,' HDTV '是本行業技術術語'高清晰度電視'的英文縮寫,已明確為國家標準,因此廈華電子公司在行使' CHDTV '商標註冊專用權時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廈華欲以“CHDTV”註冊商標壟斷專有名稱,遏制同行的意圖只能半途而廢。只有具備以下特征的才構成假冒:
(1)造假者有主觀故意。假冒壹般是對質量好、知名度高、市場銷量大的商品進行假冒。其本質是搶奪他人的經營優勢,侵犯他人長期形成的無形資產。因此,假冒是壹種故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市場上不存在無意識的造假。主觀故意已成為假冒行為的法律特征之壹。比如我國法律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中的“擅自”壹詞,也表現出這種主觀特征。
(2)假冒行為是特定的。因為打假是對市場上商家優勢的掠奪,打假總是發生在具有市場優勢的特定經營者及其特定商品身上。造假者精心模仿這些特定商品的商標、包裝和企業名稱,造成市場上用戶和消費者的混淆。因此,對假冒行為的認定首先是確定被假冒的具體經營者和具體商品。
對於假冒商標、企業名稱的行為,只要發生了假冒,就可以馬上確定假冒的對象,因為這些權利是登記註冊的。
但假冒知名企業、知名商品的其他外部標誌,應當具備確認條件。國家工商總局在我國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提出了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使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認定通用標準。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壹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品。所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是指與相關商品不共有的、具有明顯區別特征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用於商品上識別商品和便於攜帶、儲存、運輸的包裝,以及為識別、美化商品而附加在商品或包裝上的文字、圖案、顏色及其排列的組合。
(3)假冒是誤導。造假者不想以真實身份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假冒的目的是混淆或誤解對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從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務,獲得競爭優勢。因此,造假者的主要方法是故意降低自己的產品標誌,如商標、廠名或其他獨特標誌的影響力,以他人的商品形象出現在市場競爭中,從而產生“誤解”,成為認定假冒行為的要素之壹。因此,如何理解“誤導”是判斷假冒的關鍵。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假冒是否構成誤解,是通過“普通購買者在普通註意的情況下會產生誤解”等綜合分析來認定的。可見,“誤解”的主體是“普通消費者”,即相關領域的普通公眾。“普通註意”是指非專業人員的註意或非特別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