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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復審什麽意思

商標駁回復審,就是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重新審查的行政程序。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申請的《商標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提出復審程序。

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商標註冊具備條件有哪些?

(壹)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三)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四)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信封復印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評審委托書、主體資格證書等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

(五)交納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正。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委員認為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駁回意見,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復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駁回意見,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壹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