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商標註冊具備條件有哪些?
(壹)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三)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四)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信封復印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評審委托書、主體資格證書等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
(五)交納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正。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委員認為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駁回意見,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復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駁回意見,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壹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