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盧旺達商標註冊采用“申請在先”的原則;
3、目前盧旺達當局采用尼斯分類第10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壹表多類申請;
4、盧旺達可註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數字、字母、顏色組合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可視性標識;
5、“盧旺達發展局註冊總辦公室”統壹負責商標事務;
6、盧旺達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於2009年12月頒布的31/2009號《關於知識產權保護》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