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隔離觀察法。即將兩件以上的商標分別置於不同的時間和地點觀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識和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加以普通註意尚容易發生混同,則這種商標為近似商標。
2、要部比較法。如果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的外觀明顯不同,不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則它們為非近似商標,反之,為近似商標。
3、分離比較法。將兩個組合商標的各組成部分分開進行比較,如果其比較部分的讀間,含義,外形等近似或無重大差別,則為近似商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壹)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