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惡意搶註的行為?
如何認定惡意搶註的行為?如何確定所謂的“惡意搶註”只是壹個通俗的稱謂?根據現行《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即“已經被他人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先行註冊”。因此,“惡意搶註”是指申請人使用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手段,申請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以自己名義註冊的商標。構成“惡意搶註”的要件有:(1)申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惡意搶註”申請人申請他人已經作為自己商標使用的商標。這種行為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就等於是合法的偷竊。更嚴重的是,壹旦註冊成功,“惡意搶註”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高價轉讓或許可註冊人使用該商標。如果達不到這些目的,就會提起侵權訴訟,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要求賠償。現實的問題是,如何確定這種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的主觀願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只能通過現象來分析。有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壹個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也就是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這個產品是否和註冊人的產品相似或者類似;二是是否將商標高價轉讓或許可給註冊人;三是是否直接起訴註冊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要求。通過這幾個方面的分析,如果“搶註”申請人的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沒有自己的產品,然後高價轉讓或者向搶註人請求賠償,我們就可以準確認定其主觀目的,即謀取不正當利益。(2)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屬於行為要件的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式虛假填寫了商標註冊申請書及提供的相關材料中的有關事項,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無法對該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因此,只有在異議程序中或者在註冊人隨後的撤銷商標申請中,才能認定不正當手段,註冊人才會舉證證明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有哪些不正當的手段?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的關系。中小企業是最容易註冊的對象。因為中小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不會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時候,他們是在自己的產品有壹定影響力之後才註冊商標的。2.利用妳和別人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夥人,他們最了解註冊商標的用途。有的是在合作過程中偷偷把合作方的商標註冊為己有,有的是合作結束後先註冊合作方的商標。3.同壹地區其他知道內情的人。利用其不同條件和自身優勢,如經理、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等。,在新聞采訪或管理過程中,他們可以了解到經營者的商標的使用情況,可以預見到搶註商標帶來的利益,並先行註冊。上述不正當手段類似,都是抄襲他人使用過但之前未申請註冊的商標,都沒有在自己申請註冊的商標上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造力。本質上,他們是用欺騙手段,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或不合理的性質,違背了“誠信”原則。(3)註冊成功,無論是客觀要件還是事實要件,最終都會導致“惡意搶註”。如果在異議程序中,註冊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可以提出異議,導致自己註冊不成功。當然不存在“惡意搶註”。事實上,在實踐中,大量的經營者並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即使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也不是所有的運營商都能及時看到這個公告。往往是在搶註者註冊成功後,原本屬於自己的註冊商標才被他人註冊。那麽,要構成這個要件,至少有以下幾個因素:1,註冊商標是否具有壹定的影響力。通常沒有人會搶著去註冊壹個沒有影響力的商標。“具有壹定影響力”是指在壹定區域內被壹定人群所認可的顯著標誌。事實上,壹個商品或服務項目壹旦投放市場,由於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壹個商標的影響力已經開始在公眾心目中顯現,其影響力已經達到了壹定的程度,比如壹定的地理範圍和壹定的人群範圍。如何認定“有壹定影響”?筆者認為可以從廣告、銷售、市場份額、消費者認知度、地域輻射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2.是否是已經使用和正在使用的商標。註冊商標應視為註冊人已經使用和正在使用的商標,即強調商標的持續使用。註冊商標被註冊人使用但中途停止使用的,不應認定為“註冊”。衡量壹個商標是否被持續使用的簡單方法就是看其商品是否被持續投放市場。當然,商標的使用是晚於搶註人註冊的,所以不存在搶註的問題。這個時間點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的日期為準。綜上所述,商標是否構成“惡意搶註”,必須從其構成要件入手。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構成要件後,才能初步認定其構成“惡意搶註”。當然,最終的認定必須有大量的證據支持。惡意搶註已經構成違法犯罪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很可能造成商場的惡意競爭,不利於經濟的正常發展。同時,惡意搶註他人使用的商標可視為侵權,違反了我國的侵權法。受害方可以通過法院起訴來保護自己的商標,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