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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註冊,組合使用,是否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法律主觀:

假冒註冊商標罪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法規定: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 註冊商標專用權 ,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兩高規定: 壹、2004年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 侵犯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 非法經營數額 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