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采用註冊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但是最先使用人被授予壹定的權利,波蘭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的註冊申請,波蘭采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
波蘭加人的和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和組織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馬德裏議定書》、《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1年3月18日加入馬德裏協定書,1997年3月4日加入馬德裏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