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可能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二)擅自使用企業、社會團體名稱和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名稱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