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要說明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註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等事項。註冊商標使用再許可備案、許可人/被許可人變更其名稱、提前終止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相應手續。再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通過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其註冊商標。
二、辦理途徑
報送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有以下兩條途徑:
(壹)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註冊大廳辦理(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澱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層登記註冊大廳)。
三、書件格式
(壹)《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二)《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表》
(三)《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表》
(四)《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申請人應根據辦理的具體事項填寫相應的備案表:
1.需要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或者再許可備案的,填寫《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2.需要辦理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的,填寫《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表》;
3.需要辦理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的,填寫《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表》;
4.需要辦理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許可提前終止的,填寫《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四、申請步驟
(壹)準備申請書件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A.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或者再許可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再許可的,還需報送註冊人同意註冊商標使用再許可授權書;
(4)申請人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
B.報送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表》;
(2)變更後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原件;
(4)申請人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
C.報送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表》;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申請人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
D.報送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申請人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
(二)提交申請書件
申請人直接辦理的,在商標註冊大廳的申請受理窗口直接提交備案書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備案書件報送商標局。
(三)繳納規費
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按類別收費,壹個類別受理費為300元人民幣。直接辦理的,在商標註冊大廳的繳費窗口直接繳納;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賬戶中扣除規費。
五、註意事項
1.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許可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許可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許可人。
2.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並書面通知許可人。
3.不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局不予備案,書面通知許可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備案並書面通知許可人。
4.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相應文件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許可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送達商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