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判決是在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喬丹體育公司侵犯了邁克爾·喬丹(MichaelJordan)的姓名權,並要求喬丹體育公司賠償邁克爾·喬丹精神損失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然而,這壹判決並沒有完全解決喬丹與喬丹體育之間的商標糾紛。喬丹體育公司隨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要求撤銷壹審判決。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體育公司的再審申請做出了裁定,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目前,喬丹與喬丹體育之間的商標糾紛仍在進行中,最終判決結果尚未出爐。不過,從壹審判決的結果來看,喬丹體育公司已經敗訴,並被要求停止使用“喬丹”商號和涉及“喬丹”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