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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綠松石資源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綠松石資源保護,促進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綠松石資源的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綠松石,是指含銅鋁磷酸鹽的隱晶質礦物集合體。第三條綠松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綠色發展、嚴格監管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和綠松石資源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綠松石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在本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加強對綠松石資源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並開展下列工作:

(壹)將綠松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建立議事協調機制並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調整,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綠松石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產業政策,明確激勵機制,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綠松石產業高質量發展;

(四)組織實施綠松石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條例、公用品牌使用管理、綠松石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和公開交易規則;

(五)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依法維護綠松石資源開采和閉坑、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礦產品加工和銷售過程中各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六)對在綠松石資源保護、文化研究、品牌建設、人才培養、工藝提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與綠松石資源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綠松石資源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做好本轄區內綠松石資源的保護和監督工作。

綠松石資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綠松石資源的保護工作,並及時發現和報告當地有關情況。第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綠松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進行監督管理,並對綠松石資源進行地質勘查和開采調查。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綠松石資源保護和利用專項規劃,配合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依法查處破壞綠松石資源的違法行為。

應急管理部負責綠松石礦山企業礦山、矸石山等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管,依法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綠松石資源開采、加工等場所的環境監管,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綠松石礦山林地開發利用的監管,督促采礦權人或者違法開發責任人履行林地恢復義務,督促林地權利人履行林地看護義務,依法查處違法占用林地行為。

水利、湖泊主管部門負責綠松石礦山和閉坑采礦區的水土保持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當場制止盜竊、哄搶綠松石的違法行為,調查取證。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松石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督工作。第六條開采綠松石資源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采礦行為、作業環境、防護設備設施、應急預案和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全生產的要求,建設項目中的汙染防治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采用科學合理的開采順序、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應當符合礦山設計要求或者省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指標;

(四)設置專門的貯存場所,對礦渣、廢石等固體廢物進行集中收集、統壹處置和處理,並采取防護措施對產生的廢水進行收集和處理,防止汙染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

(五)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開采或者依法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六)建立采礦工程、安全工程、采礦回采率、選礦回采率、綜合利用考核、礦產品生產銷售、生態環境恢復等臺帳,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七)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基金的有關規定,統籌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