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擴大信息,工商登記需要準備以下事項: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6.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居住使用證明。
註:住宅用途證明材料的準備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是自己的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和自己的身份證;
(2)租房的,需提供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房租發票;
(3)以公司名義租用寫字樓的,需要公司蓋章的房產證復印件、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租金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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