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審查: 申請遞交後對申請文件、商標圖樣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
2、實質審查: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註冊性、 是否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3、公告: 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後,便會在美國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
4、提交使用聲明: 經過上述程序後,商標專利局頒發 “允許通知”,非註冊證;頒發“允許通知”之後的6個月內,申請人必須提供在商業中真實使用商標的聲明,或申請預留商標。
5、註冊核準: 商標專利局接到真實使用聲明後,再次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