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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包裹在遞送過程中丟失,誰負責賠償?

快遞包裹在投遞作業中丟失的,快遞公司或快遞員需要承擔快遞丟失責任,具體如下:

(1)快遞後丟失,未掃描的訂單由收件人賠償;

(二)快件掃描分揀後未寄出或者在中轉網點未丟失的,由寄遞網點賠償;

(3)快遞在中轉網點丟失的,由中轉網點賠償;

(4)快遞到達目的地後,掃描分揀後丟失的,由目的地網點賠償;

(5)快遞途中丟失,快遞員賠償。

快遞服務人員向收件人交付快件時,有義務當面告知收件人收寄快件;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的,可以與收件人(寄件人)溝通,經允許後使用代收方式,快遞服務人員也應當告知代收人代收責任;沒有收件人的授權,快遞員不能讓別人代他簽收。快遞員拍照簽收,擅自將包裹放在門衛室,最終導致包裹丟失。快遞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給據郵件丟失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造成保價憑證郵件損失的除外;

(二)所寄物品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3)發送方和接收方的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