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
2、其次,如果您註冊的商標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被別人提出異議,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代理機構。因此,您需要針對異議理由作出答辯理由,並制作答辯書,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如果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您放棄答辯權利。但是不管您未答辯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商標局都將依法進行裁定。
3、最後,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收到異議後壹定要保持冷靜,及時與代理機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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