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被搶註商標處於初審公告期,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如果被搶註商標已核準註冊,可以在該商標註冊後五年時間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如果被搶註商標屬於馳名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沒有限制;如果被搶註商標在註冊後長期沒有進行使用,可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