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狀態駁回可能是以下幾種原因引起的:1、可能基於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2、可能基於申請註冊的商標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重量、數量等;3、可能基於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具有顯著性;4、可能基於申請的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5、可能基於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他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