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標誌是否被承認是地理標誌,由各國法律決定。最普遍的情況就是,地理標誌包括商品產地的名稱。
我國商標法規定,地理標誌是指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地理標誌可用於形形色色的產品,天然產品、農產品或制成品均可。而農產品是這方面的典型,它們具有根源於產地的品質,受氣候和土壤等當地特定因素的影響。
因為地理標誌表示某壹具體的生產地點或地區,這壹地點或地區決定了產自該地的產品所具有的特質。重要的是,產品的品質和聲譽來自該地。由於這些品質是由產地決定的,產品與原產地之間存在壹種特有的“聯系”,消費者就會認為地理標誌代表產品的產地和品質。
作為商標得到註冊的地理標誌則告訴消費者壹件產品在某地生產,並因該產地而具有某些特征。因此,將地理標誌申請為證明商標,對當地地區來說,是提升農產品經濟效益的有效方法,對消費者也能起到確實的保障作用。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將地理標誌申請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除按規定向商標局提交申請書、商標圖樣之外,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2、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3、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
5、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6、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7、申請人委托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8、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9、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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