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商標許可合同未備案的,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轉讓註冊商標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