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註冊商標標識數量
《解釋》對“件”的概念進壹步明確為“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壹份標識”。盡管如此,司法實踐中對標識件數如何認定仍存在壹定的分歧。筆者認為解決“標識”數量的認定問題,關鍵是認清商標標識與商標的關系及正確理解“完整”、“壹份”的含義。1.商標標識與商標的關系。商標標識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不能在商品本身而在其包裝上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圖案的實體,如商標紙、商標識帶、商標標牌等。商標則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或經銷的商品或服務商采用的,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由上述二者的定義可以看出,二者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商標標識是商標的物質或者是有形的載體,而商標則是依附於商標標識上的內容。由商標標識與商標的關系,可以看出壹份商標只能是完整地依附於壹份商標標識上,但是壹份商標標識可以在不同領域(如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裝上)使用多份商標。2.註冊商標標識數量的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在假冒的某種商品內外包裝上印有多個註冊商標的情形,這時商標標識的數量該如何計算?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完整”的理解,應當是立足於商標載體的獨立性。如果各個商標是分別獨立地依附於商品包裝上,即貼標,則此時貼標的數量就是商標標識的數量;如果各個商標是印制在壹個獨立的包裝上,則此時只能算是壹份完整的商標標識。如甲假冒某著名白酒,向他人定制了成套的假酒材料,包括頸標、腹標、瓶蓋標、外包裝盒等。這種情況下,頸標、腹標、瓶蓋標上無論有多少個註冊商標,只能算是壹份註冊商標標識;外包裝盒上無論有多少註冊商標,也只能算是壹份註冊商標標識。3.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與註冊的商標標識同壹的認定。公安機關在查獲的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中,經常存在與註冊的商標標識在感官上不壹致的情形,如缺少壓制、鍍金、上彩等程序,對此如何認定?有人認為應當適用《解釋》第8條對刑法第213條“相同的商標”的認定標準,認為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標識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就可以認定。筆者認為這是壹種擴大解釋,完全超出了“文意射程”,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不應采納。(作者單位: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