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手續:(1)向國家商標局提交轉讓申請書(采用商標局的固定格式並由雙方簽字)、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信息、轉讓協議(如以商標出資的,提交投資協議、商標價值評估報告等。),而如果需要委托他人,則需要提供委托書,如果資料是外文的,則需要翻譯成中文;(2)商標局受理後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屬性是:轉讓方是否為商標所有人,是否有權轉讓商標;轉讓的商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未經質權人同意的質押,是否有許可使用的記錄,是否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權力部門查封等強制措施;是否符合“壹起轉”的原則;是否有不良影響;此外,如果轉讓方為國有企業,商標轉讓可能涉及國有資產處置,需要特殊審批程序。《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可能造成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註冊商標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3)經商標局審查,同意轉讓的,頒發《商標批準證書》,並予以公告。原商標註冊證不予更名。受讓人需要變更名稱的,需要申請新的商標註冊證。但商標權將在《商標核準證》公告後正式轉移到受讓人名下。
法律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的申請手續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註冊商標申請的,應當發給受讓人相應的證明,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