蠟燭是照亮壹個空間的壹種物品,在現在似乎比較少見,但是假設在沒有電的情況下,蠟燭又是極為重要的。蠟燭點燃的那壹刻,瞬間熱能和光能就是有限釋放,這是燈光沒辦法比擬的,雖然有時候確實燈光的使用會比較方便。
關於蠟燭商標所屬的類別,我們同樣可以在八戒知產商標百科中進行壹個查詢,查詢到的結果是其屬於第4類-0404-工業用蠟-牛油蠟燭0404;0405-照明用蠟燭和燈芯-照明用蠟燭040。
眾所周知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允許不能擅自使用商標,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即使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誌,也不會被視為侵權行為,商標權人也不得以此為由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到底是怎樣的情況是可以使用而不算侵權呢?
首先是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稱或地址的行為。姓名(名稱)權是與商標權並行的權利,二者都受法律的保護,行使時也不應相互排斥。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稱或地址就是行使姓名(名稱)權的表現。我國商標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這完全符合《民法通則》權利不得濫用的宗旨。
善意使用關於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日期以及其他描述性標誌的行為。關於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日期的標誌以及其他描述性標誌,原則上不能註冊為商標,即使註冊為商標,根據民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其他人也可以善意使用。因此,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善意使用有關商品的描述性標誌的行為。
行使在先使用權的行為。為了保護馳名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就必須制止搶先註冊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商標法第32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這是商標法針對社會上惡意搶註他人未註冊商標越來越嚴重的現象而專門制定的,從而為搶註行為進行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