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歷屆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概述
不難發現,自維也納世博會1873以來,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越來越專業化。在此之前,包括1 851第壹屆倫敦世博會,都是基於現有的國內法和某些知識產權法來提供知識產權的保護。1873年在維也納舉辦國際發明展(世博會的前身)時,奧地利頒布了專門的法律,對展覽中展出的外國人的發明、商標和外觀設計給予特殊的臨時保護。之後,專利改革會議提出了國際專利制度的基本原則,呼籲各國盡快就專利保護達成國際諒解。在此基礎上,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正式誕生,確立了專利、商標、外觀設計等工業產權的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德國對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壹種多層次的立體保護模式。其中,在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之前,東道國提交了《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特別條例(關於工業和知識產權)》【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特別條例(關於工業和知識產權)】。在該文件的相關條款中,東道國承諾將不遺余力地為世博會期間展示、使用或銷售的所有產品所包含的知識產權提供壹切可能的保護措施。並通過三章14條款的具體規定,將世博會期間涉及的諸多知識產權,包括專利、著作權、商標及名稱、企業名稱、生物多樣性品種等。,受到保護。甚至為微電子半導體產品以及專門為展覽設計的產品的相關設計和模型,在展覽期間提供類似專利級別的臨時保護。在日本為主辦2005年愛知世博會向國際展覽局提交的同壹份文件中,還承諾日本將根據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世博會期間的版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並結合世博會的特點,對有版權的音樂作品提供特殊保護,對尚未取得專有權的發明、方法、商標提供相當於專有權的臨時保護。由此看來,就知識產權保護而言,主辦國在正式主辦世博會前兩年向國際展覽局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承諾,構成了世博會的運行機制,也成為所有主辦國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深入研究德國漢諾威和日本愛知的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2008年將要提交的知識產權保護專門文件應該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2.審視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現狀。
參照BIE提供的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範本、2000年德國漢諾威世博會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框架、2005年德國愛知世博會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中國在提交2010世博會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文件之前,應全面審視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特別是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和執法整體水平仍有待提高,企業作為主要參與者乃至全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比較薄弱,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作為推動整個社會文明和科技進步的優勢還遠未體現出來:
1.與世博會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中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內容及其所體現的立法精神,都體現了21世紀以來新的科學技術水平的要求。而且,在相關法律制度下,中國還制定了壹系列實施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針對近年來在中國蓬勃發展的各類展會的專門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形成了較為系統的適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特色的會展業立法體系。但是,隨著現代經濟、科技、文化的快速發展,當世博會2010,最新的科技成果展示出來的時候,屆時的科技水平、文明程度會有更大甚至更實質性的突變,與科技水平、文明程度壹脈相承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必然會做出及時的反應。因此,立足於現有的立法層面,關註發達國家和國際上的科技文化進步,與時俱進地研究相關知識產權的立法動向,以推動我國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的修訂,應該是我國學術界今後義不容辭的責任。
2.與世博會知識產權相關的司法和執法環境及水平。如果說中國有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立法體系,那麽我們也可以說,中國保護知識產權、促進其實現的司法和執法現狀是極其令人擔憂的。所以我們法制建設的問題不在於立法,而在於司法和執法。就進博會要求的相關司法保護而言,德國訴訟制度提供的知識產權相關快速禁令程序相當完善。基本的做法是,在展會期間,只要原告有證據向法院證明情況緊急,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序和期限,原告的權益會受到比被告更大的損害。原則上,法院可以在沒有任何口頭程序的情況下發布臨時禁令,即不事先通知被告,這樣被告只會在原告發出法院命令時才知道禁令程序。當然,這種訴訟機制也為被告提供了抗議禁令的機會。就訴訟禁令制度而言,該制度在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涉及博覽會和展覽會的應用表現出執行不力。2000年專利法修改後,明確了訴前禁令的具體制度。上海某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壹起展業案件中,原告提出“訴前禁令”請求,經法院審查決定適用。沒想到,當法院的法官根據禁令前往展區涉嫌侵權的展位執行禁令時,遭到了法律的暴力抵制,被執行企業認為法院的行為在展會期間對其影響很大。考慮到交易型展會不僅是參展商商機的聚集,也是商業形象的展示,在事實查明之前,執行這樣的禁令可能會給參展商造成災難。經法院調解,原告撤回了“訴前禁現”的請求。就行政執法而言,這種通過行政執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工作機制,可以說是中國現有法律條件所獨有的。然而,在查處各類展會中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時,行政機關也遇到了相當大的困難和困惑。壹方面,進駐展會現場的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不具備行政執法職能,只能作為主辦方請來的專業服務部門,行政部門在展會中的法律地位受到質疑;另壹方面,即使壹些博覽會和展覽中的行政部門被賦予了壹定的執法權,但現有專利法規定的相對原則,甚至壹些具體條款的缺失,對處理展覽中常見的涉嫌侵權行為造成了障礙,嚴重影響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和實現。國外完善的訴訟機制和司法水平為相關權利的保護提供了較為完備的保障。2010世博會期間,我國行政執法的運行機制和執法力度是加強還是削弱,是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
3.參展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還處於起步階段,還存在不少不完善之處:
——國內參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保護、維權及相關法律意識相當薄弱。大多數糾紛都有家醜不可外揚的意思。他們努力通過私下協商、交易團體之間的談判以及大會辦公室的協調來消除爭端。有關各方都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意圖,沒有壹方能夠明確界定侵權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根據初步的數據比較,我們認為我國的立法風格和司法環境與國外,尤其是會展業相對發達的德國、美國和日本有較大差異。所以會展業的侵權案件,大部分都是中國企業涉嫌的。
——深入研究國內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我們發現國內企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企業整體知識產權意識薄弱;
缺乏知識產權應用和管理的實踐經驗;
缺乏鼓勵創新的機制和經驗;
缺乏專業、高素質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對涉嫌侵權的起訴和應對缺乏預警和相應的策略。
4.中國的法律環境與人們的法律意識。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壹個綜合性問題。古人雲:蒼玉真懂禮儀。作為壹項源於智力成果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的維護和實現需要作為壹方當事人的企業或權利人投入相對較多的智力和財力。換句話說,作為訴訟中的壹項權利,知識產權的實現往往需要通過更加專業化、技術性的訴訟活動才能最終得到保障。然而,中國目前的法律環境、國民法律意識和訴訟能力令人擔憂。壹方面,執法不力、司法不嚴的狀況依然存在,訴訟成本和效率導致的司法公信力不夠高;大多數公民通過訴訟外和解、調解、仲裁解決各種糾紛;大多害怕打官司,消極應對,回避,放棄;主動維權,積極應訴,有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可見,要想在2010世博會期間取得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成果,必須從現在開始推進法治建設,改善法治環境,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
三。對2010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思考和建議
對比對德國、日本、美國等國外舉辦世博會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的研究和對各國將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納入相關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分析,我們認為,要辦好2010世博會,我國法律制度提供的保護作用不容忽視。特別是博覽會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建立,它囊括了知識產權的最新客體,反映了壹個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甚至代表了壹個國家科技和文明的進步,應該成為我國立法、司法、行政、學術乃至全社會必須重視的課題。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壹個系統工程,也是壹個綜合性和艱巨性的研究課題,因此筆者認為在這個系統工程中:
全面推進法制建設,提高法治水平是基礎;
改變行政部門的職能定位是關鍵;
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的戰略和策略是核心;
是普及和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的動力。
在壹定程度上,世博會是壹個展示人類文明最新發展成果的平臺。成功舉辦壹屆世博會對壹個國家的經濟、文化、科技和社會進步帶來的繁榮和推動是不可低估的。只要有法律界和全社會的不懈努力和共同努力,相信2010世博會的舉辦,壹定會促進中國的法治建設,人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出現,整個城市乃至全國的文明進步。相信2010世博會將對中國的法制建設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對策和建議
(1)借鑒漢諾威世博會和愛知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結合中國國情,給予展品最大限度的保護,特別是擴大各單行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範圍。
1.擴大版權保護範圍,將首次在未參加《伯爾尼公約》的國家發表的作品納入世博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範圍。
2.建立傳統文化臨時保護措施,保護參與國的傳統文化,同時可以進壹步探索中國傳統文化的保護。
3.保護專利產品的最大利益,擴大專利專有權的保護範圍,在展會期間對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和具有相關設計的產品模型以及專業展覽設計提供類似專利的臨時保護,特別是對動植物新品種。
4.明確規定展覽期間不允許對設計展品進行攝影。
5.在特別規定中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規定馳名商標在進博會期間,無論是否註冊,都應當在同壹範圍內受到保護。
(2)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普及國際通行的知識產權限制理論,使中國企業決策者能夠熟練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為產品產業化的形成創造有利條件。
1,第壹次使用系統。也就是說,壹項技術在中國申請專利之前,已經被企業投入生產。即使在技術獲得專利後,企業也可以繼續生產和銷售而不受影響。在世博會上,中國企業已經能夠生產出沒有投入研究或申請專利的產品。無論世博會後這項技術是否會獲得專利,中國企業都可以繼續投入生產。
2.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在特定情況下,法律規定他人可以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小範圍內免費使用。根據這壹公約,中國企業可以借鑒國外企業在世博會上發表的作品,通過深入研究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努力在國際競爭中形成壹定的技術優勢。
3.權利用盡原則。產品首次投放市場後,權利人失去對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主體制造的知識產權產品的進壹步控制。也就是說,通過購買獲得知識產權產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處置該知識產權產品,並可以再次出售或用於研究。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可以在國際競爭中對抗壟斷和不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