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負責對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審查決定各類案件的壹審、二審以及申請再審的立案,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後轉有關庭辦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駁回或不予受理;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或報批手續,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糾正違反級別管轄的案件,協調和指定管轄爭議案件;處理來信來訪;負責各類案件的審限監督和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排期開庭、訴訟證據調查及交換、送達訴訟文書等流程管理和程序方面的工作;指導下級法院立案工作。負責書記員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刑事審判壹庭: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未成年人犯罪等第壹、二審刑事案件;審理涉外案件;審查、批復下級人民法院請示相關案件中的有關問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開展相關刑事審判工作和未成年人的審判工作;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工作;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刑事審判二庭: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等第壹、二審案件;審查、批復下級人民法院請示相關案件中的有關問題;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工作;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壹庭:審判第壹、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審判二庭:審判第壹、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壹、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三庭:審判第壹、二審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再審的知識產權及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知識產權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審判第壹、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審判第壹、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澳臺案件;審判第壹、二審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判第壹、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對下級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負責對行政訴訟和非行政訴訟執行案件的審查,並在執行過程中協助執行局(庭)執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對下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進行指導。辦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指令重新審理並依法作出決定的賠償案件;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辦理就賠償問題向本院提出的告訴、申訴案件;審查辦理基層人民法院向本院請示賠償案件的有關問題;審批下級人民法院賠償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負責與公安、檢察、監獄管理機關、下級人民法院就賠償問題的協調;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協調;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工作;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審判監督庭: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經基層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案件;審查處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審判對下級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基層人民法院復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司法賠償確權案件;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檢查、指導下級人民法院開展各項審判監督工作。
執行局:統壹領導、協調、部署、指揮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對全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提出總體方案、目標和工作重點;統壹調度、使用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力量和執行裝備;統壹組織實施全市人民法院的集中執行、交叉執行、專項執行及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執行;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委托和受托執行案件的統壹管理;統壹協調市內、外人民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及執行法院與有關部門之間的爭議;協助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糾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錯誤。
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和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與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和督辦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重要文件、報告的起草;負責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的編輯及對下指導工作;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實檢查、調查研究和市綜治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絡通訊工作;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日常文書處理;管理院印章及機關檔案以及對下指導工作;負責接待工作;負責院機關、全市人民法院的密碼管理和保密指導工作;負責本院及基層人民法院通訊、計算機網絡、辦公現代化等管理工作。
政治部:負責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政審、退休報批等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城區法院機關幹部年度考評登記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員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及補充工作人員審核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協助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考察基層人民法院院長人選;協助抓好基層人民法院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銜評授及上報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全市人民法院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研究、制訂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負責全市人民法院“雙文明”目標管理工作;負責院黨組和政治部事務性工作;負責人事檔案、人事信息采集分析;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因行政區劃設置的人民法院院章刻制上報工作以及各種呈報表的登記、歸檔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在編幹警工作證件的制發及有關組織人事工作方面的來信來訪工作。
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科、宣傳教育培訓科。
紀檢監察室:主管全市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調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並作出行政處分等決定;受理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制定監察和廉政建設工作的規章制度。
研究室:辦理審判委員會的會議事務;研究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政策問題;負責適用法律、法規、政策問題的解釋、答復;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研究和修改;起草領導講話、綜合性文件、報告、布告等;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提出需要作出司法解釋的建議;參加對疑難案件的研究、討論; 組織、匯總有關法律草案的意見;有目的、有計劃、有重點地調查研究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答復;負責司法統計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法制宣傳及對外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法制宣傳的協調指導工作;負責《法庭內外》欄目的及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信息、網站的采編工作。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物質、裝備進行調查研究,協同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意見,制定有關規範性文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物質裝備管理及兩庭建設等方面的有關工作;管理市中級人民法院各項裝備和國有資產;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負責本院機關行政事務管理;負責本院及基層人民法院的財務管理、訴訟費管理及指導、監督工作。
司法警察支隊: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工作,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條例、細則、規章制度;組織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協調指揮市內的重大警務活動及警力調遣;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防事故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誌及服飾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警籍管理;管理法院系統的槍支彈藥;負責本院各審判庭開庭值庭任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參與對生效判決、裁定強制執行活動;執行死刑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責。負責本院機關的警衛、保衛和處理突發事件;負責本院駕駛人員的管理及車輛的管理、維修、保養和使用工作。
司法鑒定中心:負責審查刑事案件中的法醫技術鑒定;文字、印章檢驗鑒定和司法會計審查;審查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中的證據鑒定;協助基層人民法院解決各類疑難案件的訴訟證據鑒定問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起草有關技術鑒定工作方面的指導性文件;辦理其他有關技術鑒定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