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設計的嶄新商標,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申請商標的核準註冊,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3、申請商標同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繪圖方式、整體外觀、顯著部分、呼叫、含義等方面有明顯的區分,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不構成近似商標。其中,構成要素、繪圖方式、整體外觀、顯著部分、呼叫、含義等方面的具體區別,可以通過詳細的展開說明來進行證明,增強說服力。
4、 依據審查標準相壹致的原則,結合本案,各引證商標均含有近似的構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類似群組上都有交叉,但最終相繼被核準註冊。
5、商標中含有近似的因素並不是被駁回的決定性理由。因此,商標具備自身顯著特征,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即應當予以核準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