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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

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申請,並說明有關情況。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應註明撤銷理由);

2、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3、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後續事宜:

1、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後,將向商標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人提供的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後,將對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註冊商標的

決定,並向註冊人和申請人發出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

2、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