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放棄部分專用權,主要是指申請商標含有缺乏顯著特征的部分,申請人放棄對該部分的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僅由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組成的商標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同時,《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這些規定表明商標可以由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誌和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同組成。對於缺乏顯著特征的部分,商標權人無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的正當使用。這在壹定程度上也給申請人放棄商標部分專用權奠定了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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