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標許可的申請
第五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獨資、合夥、家庭農場、國有農場、國有林場、兵團農場等生產單位;
(二)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三)具備生產綠色食品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四)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並穩定運行至少壹年;
(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記錄;
(七)與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或檢測機構沒有利益關系。
第六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範圍內,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產品或者產品原料的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化肥、飼料、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指南;
(3)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4)包裝、儲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儲運標準。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在產品收獲、屠宰或捕撈前至少三個月向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完成網上申報並提交以下文件:
(壹)綠色食品標簽使用申請表和調查表;
(2)資質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證明、商標註冊證等證明文件;
(3)質量控制規範;
(四)生產技術規程;
(五)基地圖、加工廠平面圖、基地清單、農戶名單等。;
(六)合同、協議、購銷發票、生產加工記錄;
(七)含有綠色食品標誌的包裝標簽或者設計樣本(預包裝食品不要求提供);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初始申請審查
第八條?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執行第九條;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該申請,並告知理由。
第九條?省級工作機構應根據申請產品類別,組織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提前告知申請人並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通知書,明確現場檢查計劃。完成產品和原材料生產期間的現場檢驗。
第十條?現場檢查要求
(壹)申請人應當根據現場檢查計劃進行安排。檢查時,要求主要負責人、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內部檢查員或生產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崗,打開場所內的設施設備,準備好文件和記錄。
(2)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收集相關資料,並做好文字、圖像、圖片等資料的記錄。
第十壹條?現場檢查程序
(1)召開第壹次會議:由檢查組組長主持,明確檢查的目的、內容和要求,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內審員參加。
(二)現場檢查:檢查組對申報產品的生產環境、生產工藝、包裝、儲運、環境保護等方面進行現場檢查。
(3)查閱文件和記錄:驗證申請人的整體質量控制能力和有效性,如質量控制規範、生產技術規程、合同、協議、基地計劃、工廠計劃、基地清單、記錄等。
(4)隨機訪談:在查閱資料和實地考察過程中,對生產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隨機訪談,收集第壹手資料。
(五)召開總結會:檢查組與申請人溝通現場檢查情況,交換現場檢查意見。
第十二條?現場檢查完成後,檢查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工作機構提交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省級工作機構根據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現場檢查合格的,執行第十三條;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生產周期內不再受理該申請,告知原因並退回申請。
第13條原產地環境、產品測試和評估
(壹)申請人按照《綠色食品現場核查意見通知書》的要求,委托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和產品進行檢測和評價。
(二)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後,按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標準》(NY/T1054)和《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準則》(NY/T 896),及時安排現場抽樣,在環境抽樣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和產品抽樣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出具環境質量。
(3)申請人能夠提供綠色食品檢測機構或者國家級、部級檢測機構出具的近壹年環境質量監測報告,且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檢測項目和質量要求的,可以免於環境檢測。
經檢查組調查,確認產地環境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免檢條件》(NY/T391)和《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標準》(NY/T1054),省級工作機構可作出免檢決定。
第十四條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者向中心提交相關材料,完成網上提交;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在生產周期內不再受理申請,並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中心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申請人出具《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
(壹)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二)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由中心委派檢查組再次檢查核實;
(三)審查合格的,中心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綠色食品專家評審會,並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中心將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證書的決定,並通過省級工作機構通知申請人。同意認證的,進入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發放程序;不同意認證的,告知理由。
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1)申請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管理申請表
2 .企業營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4.有效期超過1年(自申請日起計算)的停車場租賃合同及停車場土地使用權或產權證明材料及復印件;車位使用權證明應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或國土規劃建設部門提供。
5.如已購買運輸車輛,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車輛檢驗合格證復印件;采購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包括車輛的數量、類型、環保標準、技術等級、軸數和外形尺寸;申請特殊運輸的,還應當提供特殊運輸專用容器、設施、設備清單;申請運輸大件物品的,還必須提供超重型車輛的名稱、裝載量和配套附件清單;如果所購(待購)車輛為自卸車,還應提供所載貨物的描述;承諾期不超過6個月。
6.擬聘用駕駛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超過6個月;被聘用人員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7.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從事特種運輸的,需要提交具體的運營方案;擬購置或已購置半掛牽引車和重型貨車(總質量12噸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的企業,還應當報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
8.企業擬購買或已購買半掛牽引車、重型卡車(總質量12噸及以上的壹般貨運車輛)的,應提供衛星定位系統初始協議或服務合同,並配備符合運輸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和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具體以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為準。
9.增加貨物運輸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10.外商投資企業還必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文件和標明相應經營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復印件。
(二)辦理流程:受理-審核-確認-通知
(3)辦理時間:10或15個工作日。
個體工商戶投標8輛以上(含8輛)和其他貨運經營者投標10輛以上(含10輛)的,按15個工作日時限辦理;其他情況按照10個工作日的時限辦理。
(四)收費標準:此事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