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享有對在先的姓名權利,那麽地名是否享有呢?要說名稱中含地名的商標還真不少,例如北京方便面、龍井茶、長白山人參這些都是商標嗎?為什麽這些地名可以被註冊為商標?每家公司都可以申請地名作為商標嗎?
首先,姓名權是壹種人格權,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其次,根據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如果是註冊商標違反有關規定,國家商標局可以宣告該商標無效,如果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該規定,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罰款。
至於前述幾個名稱中含地名的商品,北京方便面與後二者不同。首先,北京方便面並非產自北京,而是河南南街村集團的商品;其次,“北京方便面”幾個字並非註冊商標,“南街村”則是在第30類方便食品上的註冊商標,因此北京方便面的正確叫法應該是南街村牌北京方便面;最後,北京方便面主要是作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存在,據聞由於此商品最早是和北京的糕點廠合作,所以方便面前冠以“北京”二字,經過長期廣泛銷售流傳,大家都喊它北京方便面了,從而變成壹個特有名稱,而南街村集團對這個特有名稱也有著使用上的排他權——南街村集團享有美術作品“北京麻辣方便面”的著作權,並且在相關訴訟中成功以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名義保障了這種排他權。
龍井茶與長白山人參則均是註冊商標,並且屬於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關於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立法保護旨在明確使用此類商標的商品必須具有主要由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特定地理區域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所決定的商品特定質量、信譽和其他特征,從而防止該地理區域以外的商品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誤導相關公眾。這種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壹般由行業協會等團體作為主體進行申請。如果有公司假冒某地商品,並打上“地名+產品名”的商標,壹方面屬於欺詐消費者,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另壹方面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將被判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