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斷商標標識是否相同時,常用參考標準為“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能否區分,通過“整體觀察”“隔離比對”的方式進行。這種方式本質上就是模擬我們消費者在市場認牌購物的情形。在超市中,消費者如果想要購買自己喜歡的品牌商品,壹般都是根據自己記憶中的該品牌的樣子去尋找,找到後也不會非常細致地去確認,大致掃壹眼就會放進購物籃。但不同種類商品的相關公眾並不是同壹個群體,施以壹般註意力的程度也有區別。比如醫療器械的相關消費者壹般具有專業知識,又如購買珠寶首飾時消費者的註意力會明顯高於在超市采購日常消費品。
在判斷商品的類似程度時,需要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因素。可樂和礦泉水都是解渴的飲料,通常放在超市的同壹個貨架上,屬於類似商品。在具體判斷時,《尼斯協定》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分類則是壹個重要的參考。當然,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兩件商品雖然不屬於同壹個類別,但消費者會認為它們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那也可以嘗試推翻分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