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補證的手續:
1、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
2、商標註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