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的目的是:壹是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增加商標審查的透明度,讓公眾、機構和團體對商標局依據商標法律法規審批的商標進行監督,以利於準確核準商標註冊;
二是給在先商標註冊人和在先申請人壹個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避免和減少商標註冊後可能出現的糾紛。
商標公告的初步審定不是商標申請人取得其申請註冊的商標專用權的憑證,而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必要程序。初步審定公告後的三個月為異議期。如果註冊商標所有人認為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中的某壹商標與其持有的註冊商標近似(他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該商標,持有國家商標局正式頒發的商標註冊證),可以提出異議。
商標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