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終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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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註銷[1]
註銷,是指商標局因商標權人自行放棄或保護期限屆滿而商標權人未為續展等事由而將註冊商標從《商標註冊簿》中予以塗銷的法律制度。商標局對註冊商標予以註銷,並進行公告。
註銷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未申請續展註冊或申請續展註冊未獲核準。商標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該商標權自保護期限屆滿即行消滅。
2.主動放棄,即商標權人通過辦理註銷註冊商標的登記手續,放棄商標權。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註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3.其他事由,主要指原商標權主體消滅的情形。壹種情形是商標權人主體消滅且元繼受人的。當商標權人為自然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商標權人為企業或其他組織終止且無繼受主體時,商標權隨之消滅。另壹種情形是原商標權人有繼受主體,但繼受主體未在原主體死亡或終止後壹年內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均可提出註銷該註冊商標。壹旦主體消滅或繼受主體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移轉手續的,該商標專用權自主體消滅之日起終止。
二、撤銷
撤銷是指商標權人未按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註冊商標,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該註冊商標的制度。
《商標法》第44條、第45條規定了五種撤銷事由: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依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有上述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有上述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因上述情形撤銷註冊商標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46條還規定,對於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商標,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維持商標的功能與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商品(服務)出處的混淆。但如果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則不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