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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環境的關系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在智力創造或創新活動中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智力成果權”和“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由發明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電影攝影等組成的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有三個特點:①排他性。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法律規定,除債權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權利。這說明權利人獨占或獨占的專有權受到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收”等法定程序,才能改變權利人的專有權。②地域性。也就是說,除非簽訂了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否則受壹國法律保護的權利只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③時效性。也就是說,法律對各種權利的保護都有壹定的有效期,保護期的長短可以壹樣,也可以不壹樣。只有參加國際協議或進行國際申請,某項權利才能得到統壹保護。

日內瓦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部

1893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設立的國際局和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設立的國際局聯手組成保護知識產權國際聯合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1974年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之壹。其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以促進世界範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並確保知識產權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中國於1980年3月3日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正式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等六類知識產權,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也規定了相關的知識產權。

世界知識產權日4.26

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1999的提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第35屆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自2001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WIPO公約)生效的日子。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在全世界範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制環境。

歷年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回顧

2001今天創造未來。

2002年鼓勵創新

2003年,知識產權與我們息息相關。

2004年尊重知識產權維護市場秩序

基本常識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創造性勞動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在科學技術或者文化藝術方面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中國稱版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原產國名稱和防止不公平競爭。著作權是指某壹單位或個人依法享有的印刷、出版、銷售某壹作品的權利。任何人想要復制、翻譯、改編或表演,都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本質是將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對待。

商標權是指國家法律賦予商標所有人保護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是用於區分不同來源的商品和服務的商業符號,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顏色組合或上述元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取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實行在先申請原則。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技作品的原創者+創造者,是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專利權和專利保護,是指已經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授予專利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享有該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利。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會侵犯其專利權並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采取司法和行政執法“雙向並行、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該區域行政保護采取巡邏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形式,集中打擊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制環境的現象。

知識產權的三個特征

1,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

2.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只在確認和保護的區域內有效;

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即只在規定的保護期內。

環境

所謂環境,總是相對於壹個中心的東西。環境因為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隨著中心事物的變化而變化。我們通常所說的環境是指人文環境。人文環境分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自然環境也叫地理環境。指人類周圍的自然。它包括大氣、水、土壤、生物和各種礦物資源。自然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在自然地理學中,構成整體自然環境的這些因素通常分為五個自然圈:大氣圈、水圈、生物圈、地圈和巖石圈。

社會環境是指人類為了不斷提高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在城市、農村、工礦區等自然環境的基礎上,經過長期有計劃、有目的的開發,逐步創造和建立起來的人工環境。社會環境的發展和演替受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規律的支配和制約,其質量是人類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標誌之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從法律的角度闡述了環境的概念:“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和鄉村等。”

其他定義:指人類周圍的外部世界,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的綜合。環境為人類的社會生產和生活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豐富的資源和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