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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全稱不侵犯商標嗎?

總的來說,不是。主要看妳實際使用的事務所名稱。

如果在使用商號時使用全稱,比如某食品經營部,雖然“某”已經是他人的註冊商標,但不構成侵權;

如果使用的商號沒有全稱或者突出使用,就可能涉及侵權。比如食品事業部縮寫為“XXX”,或者在使用中特別突出“XXX”。

當然,如果別人的註冊商標已經有了壹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妳為了名牌,為了搭便車,故意把它作為自己的商號,必然涉及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