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炸雞類產品屬於商標分類第29類。相關法規規定,第29類包括肉,魚,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漬、冷凍、幹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奶酪,黃油,酸奶和其他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法律依據:《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類:肉,魚,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漬、冷凍、幹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奶酪,黃油,酸奶和其他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