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違反本法規定,發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虛假廣告和其他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對符合規定的投訴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
不符合條件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購買的商品超過保質期後,被申請人不再承擔違約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組織調解。
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消費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超過壹年,或者消費者不能證明其權益受到侵害的。
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解,並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員等事項。
第十八條調解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主持。經當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邀請有關社會組織和專業人員參加調解。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調解員是消費者權益糾紛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投訴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申請調解員回避的,應當及時中止調解活動,調解員所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時,可以要求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當事人提供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當事人應當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第二十壹條在調解過程中,如果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當事人可以協商後交由有資質的鑒定人或者檢測人進行鑒定或者檢測。
鑒定或者檢測費用由主張權利的壹方預付,也可以由雙方協商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需要委托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證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的陳述,查明事實,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爭議解決意見。在當事人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