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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鼓勵和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監督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資產歸個人所有,從業人員在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第三條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私營企業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私營企業職工依法組織工會。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五條私營企業可以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第二章私營企業的類型第六條私營企業分為下列三種:

(壹)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3)有限責任公司。第七條獨資企業是指壹人投資經營的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八條合夥企業是指兩個以上的人按照約定投資,共同經營,負盈虧的企業。

合夥企業應當有書面協議。

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公司名稱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資者人數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註冊資本取得法定驗資證明;

(五)投資者轉讓其出資時,應當征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投資人超過三人的,需經半數以上投資人同意;

(六)不得減少註冊資本;

(7)不得向公眾發行股票。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超過30人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專項申報,經核準後方可進行登記。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第三章私營企業的設立和關閉第十壹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設立私營企業:

(1)農村村民;

(二)城鎮失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經營者;

(4)已經辭職或退職的人員;

(5)退休人員及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第十二條私營企業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商業、餐飲、服務、修理和科技咨詢等行業的生產經營。

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的產品。第十三條申請設立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第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設立公司的目的和經營範圍;

(三)註冊資本和各投資者的出資額;

(四)投資者的名稱、住所以及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五)公司的組織結構;

(六)公司解散的條件。

(七)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

(八)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十五條申請設立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十六條私營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轉讓、遷移和變更經營範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第十七條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在歇業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核準後辦理註銷登記。

私營企業歇業時,應當清算財產,償還債務。第十八條私營企業破產時,應當進行破產清算,清償債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條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第四章私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條私營企業投資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財產可以依法繼承。第二十壹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核準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經營;

(三)決定企業的組織機構設置,招聘或者解聘員工;

(四)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五)按照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制定企業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六)簽訂合同;

(7)申請專利或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