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非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以50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和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該單位違法行為期間取得的收入,並處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壹)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
前款第壹項所列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