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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銷售只有通用名稱和商標可以註冊麽

商品不是只有通用名稱的可以註冊商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以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組合而形成的標誌,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