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階段 工 作 流 程 備 註
申
請
階
段 1、地方政府牽頭,發文成立產品申報組織(委員會、領導小組或辦公室等),政府分管領導任申報組織負責人,相關部門參加,辦事機構原則上設在當地質監部門,負責申報日常事務;或者政府指定協會或企業作為申報組織。
2、地方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就產品保護的範圍進行確認,並附保護範圍詳細地圖。
3、產品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申報組織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局提出保護申請。
4、產品跨縣的由***同的上級市政府組織申報,跨不同市區域的由省局牽頭組織申報。
1、申報材料壹式三份,壹份報國家局,二份省局留存;縣級政府申報的,應提供市質監局意見。
2、所報產品應具備地理標誌產品的基本特征,特別是要和特定的地域、氣候、環境、人文相關,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通用產品,申報材料中應對此分別進行重點闡述。申報產品名稱結構為地域名稱加通用產品名稱。
3、第1、2份文件必須是地方政府的文件;第3份可以是政府文件,也可以是政府指定的申報組織文件。
4、申報材料的內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的建議;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地理標誌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名稱、類別、產地範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擬申請的地理標誌產品的標準或管理規範。
5、如果是以企業(協會)名義申報,且申報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屬該企業(協會)註冊商標的,須附該企業(協會)允許保護區域範圍內其他生產企業符合條件的產品使用該名稱的聲明。
初
審
階
段 1、省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異議的,附省局同意申報的函上報國家總局;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相關地方政府間有申報異議的,組織協調、修改後再行上報。
2、提醒申報單位開始著手制定地理標誌產品相關標準;已有相關標準的,著手按有關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進行修改。 1、省局主要對申請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規定、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所申請保護產品是否具備地理標誌產品的特性等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查完畢後,附文將所有材料發國家總局。
2、對存在申報異議的應及時協調解決,避免延誤申報工作。
受
理
階
段 1、國家總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發布受理公告,異議期二個月。
2、二個月內受理申報異議。
1、國家總局審查方式及內容和省局基本相同,審查通過的壹般以總局公告的方式發布。地方政府有異議,必須在公告後二個月的有效期內直接向總局提出。異議由總局負責組織協調處理。
2、省局負責指導相關申報組織草擬陳述報告和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審
核
階
段 1、二個月公告期滿後,國家總局組織召開專家審查會。
2、通過專家審查後國家總局發布批準公告。
3、根據批準公告制訂、修改相關產品標準。 1、專家審查會相關事宜由省局負責與總局協調聯系確定。地方政府相關領導參加審查會並作陳述報告,會後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相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2、審查會結束後,國家總局發布批準公告,表明該產品通過保護審查,納入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3、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會同各級標準化業務部門進行,具體程序和費用同國家標準委、中標協和省局標準化處、省標協聯系。
標
誌
申
報
階
段 保護範圍內的生產企業提出標誌使用申請。
2 、所在市、縣質監局分別提出意見,報省局,省局審查後報國家總局。
3、國家總局審查後發布標誌使用公告。 1、申請企業必須在地理地理產品保護區域範圍內。
2、申請書包括以下材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由當地政府或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3、標誌使用公告發布後,表明申請企業可以正式開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監
督
管
理
階
段 1、對產品的範圍,原材料、生產、銷售等環節進行監督。
2、對專用標誌的使用進行監督。 1、建議相關申報機構改為保護機構或監管機構,並制定相關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2、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制主要采用專用防偽標貼和直接在生產經營者產品包裝上印制二種方式,原則上根據地理標誌產品性狀和不同的生產經營者生產及管理具體狀況確定,具體由各地保護辦同地方政府及企業協商解決。
3、加大對違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行為的打擊力度,真正發揮制度的經濟和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