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中所稱的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什如下:
壹、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註冊和所有
由各成員***同使用的壹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註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二、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
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並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三、集體商標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壹的規則
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並將之公諸於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並受到公眾的監督;
四、集體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五、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六、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
當某壹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系為基礎的權也不得轉讓;
七、地理商標可以作為集體
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