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權是指專利申請前,已經有人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準備,則在批準申請人的專利權之後,上述人員仍可在原範圍內繼續制造或者使用的權利。國際上壹般都把“先用權”當作不能視為侵犯的專利情況之壹。
在先使用權:依據中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實行自願原則,因此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就產生了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現行商標法只從管理的角度對未註冊商標進行調整,對於未註冊商標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第31條有關制止搶註行為,但對壹旦搶註成功後,搶註人能否要求商標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損害賠償未置可否。
擴展資料:
《商標法》第25條規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商標在先使用權界定
確立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的意義集中體現在彌補申請在先原則和註冊原則的不足。具體而言包括:
1、保護公平競爭,平衡商標註冊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避免給在先使用人帶業不公平的後果。
2、就制止搶註而言,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賦予在先使用人繼續使用商標的權利,搶註人“註冊商標的限制。同時,為商標在先使用人啟動撤銷註冊不當程序贏得時間。
3、由於商標在先使用權人有權繼續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其商標,而不構成對商標註冊人的侵權,因此必須符合壹定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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