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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馬牌燕麥片

說到“盒馬鮮生”,很多人都知道是連鎖生鮮超市品牌。未經許可,將泰興某店命名為“盒馬生鮮”,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靖江法院依法判給原告“盒馬生鮮”25000元。

案例回顧

2016年8月至20119年6月,阿裏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盒馬”、“盒馬鮮活”等註冊商標。原告盒馬公司成立於2065438+2005年6月。經營多家國內知名品牌的大型連鎖生鮮超市,是盒馬、盒馬鮮生等壹系列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盒馬鮮生”店憑借高品質,吸引了壹大批忠實顧客。

不過,隨著“盒馬鮮生”人氣的上升,壹些店鋪也開始“名牌化”。原告盒馬公司發現泰興有壹家名為盒馬鮮生的海鮮酒樓(以下簡稱泰興海鮮店),未經許可在其名稱中使用“盒馬鮮生”字樣,並在經營和宣傳中作為商標使用,還使用了原告特有的“門頭”。

原告盒馬公司認為

“盒馬”壹詞是杜撰詞,具有明顯的獨特性。泰興海鮮店擅自使用與“盒馬”、“盒馬鮮生”相同、近似的商標,其壹系列行為足以使公眾認為其與盒馬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屬於不正當競爭,構成商標侵權,故將泰興海鮮店起訴至法院。

靖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盒馬”、“盒馬鮮生”等註冊商標均為依法核準註冊,均在有效期內,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其店鋪門口突出顯示“盒馬海鮮”字樣,在收款界面使用“盒馬鮮”字樣,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屬於商標使用。這些標誌與涉案註冊商標中的“盒馬”在文字構成、發音等方面如出壹轍。同時在上述商標核準的服務中使用,容易混淆相關公眾,構成近似。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對盒馬公司的商標侵權。

同時,靖江法院認為,被告店鋪名稱中使用的“盒馬”字樣與涉案商標相同或部分相同,容易導致壹般公眾混淆其服務的具體來源,其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相關規定已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