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為: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構成本罪。
2)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註冊商標的合法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情節嚴重。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前罪違反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行為,情節嚴重;
後壹種犯罪違反國家商品質量管理制度,實施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對於以假冒註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僅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還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應當以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據:
1.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刑法第213條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限定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因此,在認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時,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是非常重要的,這就涉及到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基本定性問題。
侵犯專利權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專利法》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首先,停止侵權
所謂停止侵權,是指侵權人應當停止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產品或者停止使用專利方法以及未經授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二,賠償損失
專利權是壹種無形財產。當該財產受到侵害並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賠償經濟損失。
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應當作為損害賠償額。
2.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賠償損失的數額。
3.參照專利許可費金額的倍數合理確定損失賠償金額。(1-3倍提成由法官根據具體案件確定)
4.固定報酬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壹般在五千元至三十萬元之間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第三,消除影響
消除影響主要是責令侵權人通過報刊雜誌等新聞媒體發表聲明,或者在廣播電視上發表講話、聲明,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並保證不再侵權。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專利權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
(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
使用、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用於生產經營目的的,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