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條規定,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標誌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註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對領土延伸至中國的申請,中國商標局依據《商標法》進行審查,如全部核準註冊,將會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發送核準保護聲明;如部分駁回或全部駁回,將會向國際局發送駁回通知。
四、相關的註冊商標異議並非商標評審委員會中止復審審理的合法理由。《商標法》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但這並非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中止審理駁回復審案的合法理由,故在本案中,引證商標二還是合法有效的在先申請商標。法院對“LIABEL”商標的判決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