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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商標國際註冊中的“領土延伸申請”

壹、領土延伸保護申請要註意在先申請原則。本案中“liabel”商標使用在第25類商品在先。申請註冊商標同他人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近似的,商標局定會駁回申請,不予公告。二、何為商標近似?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顏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三、如何進行商標保護?《商標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國際商標註冊,有兩種途徑,其壹是逐壹國家進行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其二是馬德裏國際商標註冊。即根據馬德裏協定規定辦理,在聯盟成員國之間進行的商標註冊。中國也在1989年加入馬德裏協議國, 1990年註冊的“LIABEL SAN”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有效,但萊爾貝爾公司認為“LIABEL”是“LIABEL SAN”的擴展商標毫無根據,不予認定。

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條規定,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標誌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註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對領土延伸至中國的申請,中國商標局依據《商標法》進行審查,如全部核準註冊,將會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發送核準保護聲明;如部分駁回或全部駁回,將會向國際局發送駁回通知。

四、相關的註冊商標異議並非商標評審委員會中止復審審理的合法理由。《商標法》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但這並非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中止審理駁回復審案的合法理由,故在本案中,引證商標二還是合法有效的在先申請商標。法院對“LIABEL”商標的判決並無不當。